2023年9月25日 星期一

勞工於中秋連假出勤,工資怎麼計算?(官方文宣彙整)

【勞動部】

🎯FB文章(以下內容僅摘要,省略圖示):

依據勞基法規定,9月29日中秋節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連假加班薪資如何計算

09/29=國定假日▶勞工同意出勤,8小時以內者,雇主除了原本的工資之外,再加給1倍工資。超過8小時部分,應依勞基法第2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給付加班費。

09/30=休息日▶雇主使勞工於當日出勤工作時,應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給付加班費。

10/01=例假日▶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請勞工出勤。

以上適用於事業單位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的出勤模式。

國定假日當日若遇勞雇雙方原約定的例假日或休息日,應予補假,補假日期由勞資雙方協商,補假當天性質即為國定假日,應給予勞工休假,當日工資照給。」 


【碎唸一下】

圖文一致的說明,非因天災事變雇主不得「請」勞工出勤,對照勞基法第32條第4項的用語,「雇主…使勞工…工作」,勞動部文宣用「請」字,大概是想提醒雇主因天災事變要求勞工加班還是要注意禮貌啦(笑)。



新北市勞工局】

🎯FB文章及宣傳圖片(以下僅內容摘要):

「中秋節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之法定休假日,今年中秋節為9月29日(星期五),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事業單位因業務需求,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提供勞務,若工作時數於8小時以內,月薪制勞工應加給1日工資,
時薪制勞工則應針對出勤時數加倍給薪;
至於超過8小時部分,無論為月薪制或時薪制,皆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加成計給加班費。
勞工局進一步說明,雇主如有調移該休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的需要,應徵得勞工同意,且要明確約定調移後的休假日期日,並於排班表上載明例假日、休息日或休假日等性質,避免造成勞工誤解。
此外,勞工局提醒,因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沒有調移法定休假日的問題,雙方如約定於9月29日出勤,當日8小時內的工資,雇主至少應按出勤時數乘以2倍時薪計給。…」



【碎唸一下】

宣傳圖片使用「時薪」,算是貼近民眾的白話用語,但從另一個角度來說也容易徒增混淆,還是保守稱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妥。

FB文章分享的函釋連結,是在說明民間企業可適用八週變形而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一日換一日是指比照政府機關彈性放假的情況(工作日與休息日對調)。
但這次中秋連假其實與彈性放假調整無關,國定假日調移(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與彈性放假不同,只需要獲得勞工同意且將調移後的日期確明清楚即可。

📌國定假日調移函釋:函釋1函釋2函釋3

📌彈性放假函釋:函釋



【高雄市勞工局】

🎯FB文章(以下內容僅摘要,省略圖示與網址等):

「假設事業單位屬於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之出勤模式,
9月29日(週五)中秋節為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勞工應放假之日,雇主應使勞工休假,工資照給,或經個別勞工同意調整另行休假日期。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者,應加發1日工資。

第一種 部分工時勞工,若中秋節當天是原本已排定出勤的工作日,雇主應使勞工休假,工資照給,若當天原本未排班出勤,雇主不需給付工資。倘部分工時勞工中秋節當天依雇主要求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第二種 全時勞工,假設月薪為新臺幣3萬元(以3萬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25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9月29日(週五)國定假日勞工同意出勤,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8小時以內者,雇主除了原本的工資之外,再加給1倍工資,試算結果為「125元×8小時=1,000元」。超過8小時部分,請再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給付加班費。

9月30日(週六)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給加班費,試算結果為「125元×1⅓×2小時+125元×1⅔×6小時=1,584元」。

工資(加班費)計算式產生小數點,皆採「無條件進位法」

10月1日(週日)例假日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週六及週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碎唸一下】

部分工時勞工段落後分享的函釋連結(關於部分工時亦可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看起來與文章論述無關,這次中秋連假也沒有彈性放假的問題(當然,部分工時勞工可以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但即便沒有比照該表出勤,勞資雙方依舊可以約定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

出勤工資有提供概算範例供參考,易於理解,用語也比新北市新聞稿更明確些。



【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FB文章及宣傳圖片


【碎唸一下】

宣傳圖片有漂亮的嫦娥與可愛的玉兔,文宣內容有簡要說明也有計算範例,內容相對於新北、高雄勞工局是非常簡略,但這是過節文宣嘛,又不是老師上課,吸睛又不失宣導的效果最佳。


【臺中市勞工局】

🎯新聞稿(以下僅內容摘要):

「…今年中秋節(9月29日)適逢週五,如週五當天為勞工原訂之「休息日」或「例假日」時,勞資雙方應協商於其他工作日補休1日,該補休日之性質視為國定假日,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補休日或休息日出勤,請雇主應依照各假別性質發給工資。
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國定假日可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惟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方得為之。經調移後之原休假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無加倍發給工資問題,惟若雇主使勞工於調移後之休假日出勤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另,如為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亦適用於上開休假的規定。…」


【碎唸一下】

純文字敘述,民眾可能較無感。



【桃園市勞工局】

🎯FB文章及宣傳圖片(以下僅內容摘要):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112年9月29日(星期五)中秋節為國定假日,9月30日為休息日、10月1日為例假。(比照政府行政機關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

國定假日均應休假為原則,雇主若經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國定假日當日如遇勞雇雙方原約定的例假日或休息日,應予補假,補假日期由勞資雙方協商。


【碎唸一下】

圖文相當簡略,由第一段最後括號加註的說明可知,民間企業如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在合法適用八週變形的情困下),一週內各日的性質為:
.週一至週五:工作日。
.週六:休息日。
.週日:例假。

也就是說,勞雇雙方雖然原則上可以自由約定休息日、例假如何安排,但只要民間企業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一週內各日的性質就必然如上所述,而且不能另作部分不同的安排(要比照,就要完全比照)。



【臺北市勞工局】

🎯FB文章及宣傳圖片(以下僅內容摘要):

「Q:曉華到糕餅店上班,擔任送貨員,約定月薪45,000元,每日工時8小時,老闆說員工都是採排班制,每週一固定公休,另外再排定一日休息,與曉華約定週三為休息日,以符合一例一休規定,但是中秋節即將到來,店裏的月餅訂單滿載,為了趕工並順利配送到客人手上,老闆要求曉華今年中秋節也要出勤,但是國定假日出勤,工資該如何發給?

A: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又勞基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也就是說依法國定假日應休假,但是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以上述個案為例,老闆應再給曉華1日工資1,500元【計算方式:45,000元÷30=1,500】。」


【碎唸一下】

字數看起來很多,但只講一件事:國定假日出勤要加倍發給。案例將例假、休息日排定於週一、週三,卻未兼論如此一來中秋連假的週六、週日屬於工作日(8小時內出勤無須加給),看不太懂這種事實背景的設定有什麼意義(或許字數多本身就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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