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112年9月15日新聞稿「勞動部持續精進勞資爭議調解機制,守護勞工應有勞動權益」提及《補助行政機關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法律扶助實施要點》業經修正(112年7月18日),將「工資」、「調動」之勞資爭議調解納入補助範圍,且對於及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新住民身分勞工,放寬而不受爭議金額之限制(請求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萬元)。
來檢視一下修正規定的異動吧:
🎯【修正前規定】
三、勞工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職業災害(以下簡稱職災)勞工之遺屬(以下簡稱勞方當事人),於提起訴訟前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補助行政機關提供之法律扶助:
(一)勞工與雇主發生職災事件之爭議,請求調解事項係基於雇主未依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給與職災補償或賠償,且請求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
(二)勞工與雇主發生積欠資遣費或退休金之爭議,且請求給付金額逾一萬元。
(三)勞工與雇主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爭議,請求調解事項係要求回復僱傭關係。
(四)經行政機關認定該勞資爭議調解事項與職災事件有關且案情複雜,確有提供法律扶助之必要。
🎯【修正後規定】
三、勞工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職業災害(以下簡稱職災)勞工之遺屬(以下併稱勞方當事人),於提起訴訟前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補助行政機關提供之法律扶助:
(一)勞工與雇主發生職災事件之爭議,請求調解事項係基於雇主未依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給與職災補償或賠償,且請求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
(二)勞工與雇主發生積欠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之爭議,且請求給付金額逾一萬元。
(三)勞工與雇主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爭議,請求調解事項係要求回復僱傭關係。
(四)勞工與雇主發生調動爭議,請求調解事項係主張調動無效或回復原職。
(五)經行政機關認定該勞資爭議調解事項與職災事件有關且案情複雜,確有提供法律扶助之必要。勞工如具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或新住民身分者,經行政機關認定確有提供法律扶助之必要者,得不受前項各款範圍及金額之限制。前項所稱新住民,指下列人員:
(一)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二)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碎碎唸】
首先,要搞清楚該該要點所謂的「法律扶助」是指「由行政機關指派律師,勞方當事人委任陪同出席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第四點),白話就是,行政機關指派律師陪同出席勞資爭議調解,勞動部補助三千元(每場次)作為支給律師的酬金,勞工就不用自己出錢請律師協助調解,依規定,律師也不能以任何名目向勞工收取報酬或費用(第七點)。
基於補助成本與協助獲取實益彼此間的衡平,除了調動、終止的爭議外,原則上爭議金額必須超過一萬元才會予以扶助(否則勞工請求違法扣薪500元,政府卻花3000元補助,成本與效益之間就顯然失衡啦)。另考量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或新住民身分常為弱勢,故具備這些身分或資格者,不受前述爭議金額必須超過一萬元的限制(第三點)。
要是勞工已經自己出錢委任律師代理勞資爭議調解,或已經獲得法扶派律師代理勞資爭議調解,都不予補助(第五點)。所以,本要點的「法律扶助」與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法律扶助」(指派律師協助處理訴訟案件),雖然都是對於勞工有利的措施,但內容與規定不同,受理申請之單位也不同,不要混淆唷。
綜上,勞工如果碰到勞資糾紛將進行勞資爭議調解,因不諳法律規定需要律師協助,可以:
◎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律師協助調解(詳見法扶網頁)
◎也可向行政機關申請律師協助調解。
也就是向直轄市政府、縣政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申請。
(以臺中市勞工局為例,詳見臺中市勞工局網頁)
【關鍵字】
勞資爭議調解、扶助、律師陪同、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新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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