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6日 星期一

【問題3】勞工打卡下班後,如不趕快回家,對勞工來說可能存在什麼不利益?


 

【問題3

勞工打卡下班後,如不趕快回家,對勞工來說可能存在什麼不利益?

 

 

📢【碎碎唸】

本件勞工為派遣勞工,在要派單位打卡下班後,騎機車回雇主公司簽領工資,然後再騎機車回家,結果在路上發生車禍。

 

依照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的規定,這類案件很容易被法院認定為職業災害。

 

因為雇主一審沒去法院開庭,也沒表示意見,勞工輕易獲得勝訴。雇主在二審委請律師抗辯:勞工在443分就打卡下班,直到542分發生車禍,相隔將近1個小時,超過上下班之合理期間。

 

最後,法院依照交通距離需花費的時間,認定勞工最遲應該在520分又12秒經過車禍現場,但勞工實際上在54226秒才經過,相差22分又14秒,法院因此認為已逾適當時間,不構成職業災害。

 

然而勞工打卡下班後,坐著多滑了一下手機、跟同事多聊了幾句、上個廁所解放腸胃、整理私人物品等等,時間很容易就超過22分鐘。更遑論,路口監視器的時間設定存有誤差,其實頗為常見。

 

在傷病審查準則對於「適當時間」的長短並無明確規定之下,本件判決以相差22分又14秒認為勞工已逾通勤的適當時間,頗為嚴苛。

 

 

【法條】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44號民事判決

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交通事故,倘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十八條各款之情事,又非違反其他法令者,應認屬於職業災害

 

 

🎯【小結】

(1)通勤災害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59條職業災害,法院實務向來存有正、反見解爭議。

(2)常見到勞工因自身疏失發生車禍而構成通勤災害,繼而與雇主間衍生職災補償的爭議。災害已然發生,剩下的就是損失由何人承擔的問題,在社會保險能夠全面涵蓋此類通勤災害的風險前,這類勞資爭議肯定持續發生。

(3)建議雇主,勞工如自行使用交通工具通勤上下班,宜為勞工加保商業保險將通勤災害的風險轉嫁出去,這比額外多發恩惠性給與給勞工實際多了。

 

 

【關鍵字】

適當時間、傷病審查準則、通勤災害、職業災害、勞基法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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