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4】
雇主制定優退專案讓未滿55歲的勞工可以提早申請退休,可否規定退休金依照「年資
× 1.5 × 6個月平均工資」計給?
📢【碎碎唸】
本件勞工46歲時工作年資已21.67年,依照雇主制定的優退專案申請退休,優退方案規定未滿55歲的勞工以「年資
× 1.5 × 6個月平均工資」方式計算退休金(21.67×1.5=32.51,退休金基數為32.51)而給付302萬6681元,勞工主張雇主低於勞基法標準而短少給付退休金。
一審法院認為勞基法第53、54、55條,彼此不能割裂適用,勞工既然不符合第53條自請退休的年資,自然也就無法適用第55條規定計算退休金。
但二審法院見解卻完全不同,認為雇主規定自請退休條件較勞基法優,依照優退專案申請退休是有效的,但是,計給退休金的金額仍不能低於勞基法第55條規定之標準,改判雇主應給付退休金差額。
其實,雇主在勞工46歲的時候就提前發放退休金,如果依照勞基法規定,勞工必須在年滿55歲的時候才能自請退休而領退休金,這意味著「提早退休時點」與「法定自請退休時點」,兩者間存有9年的差距,若參考法院實務對於扣除中間利息的態度以及霍夫曼係數的應用,雇主在勞工46歲時提早給付退休金是否符合勞基法最低標準,似應以勞基法第55條計算後再扣除中間利息來評價較為合理。
至於中間利息是要以年息5%,或者臺灣銀行的定存利率等數據,來做為計算的基礎,亦值得思考討論(在定存利率<1%的時代,車禍被害人求償金額依舊被霍夫曼係數大砍特砍,真的是雪上加霜)。如果扣除中間利息是以年息5%計算,本件退休金最低標準僅為222萬0485元,雇主給付302萬6681元其實還多給了。
這也凸顯出,我們對於提早退休的退休金最低標準金額(以年息5%扣除中間利息),可能感到不可思議,但卻對於許多車禍被害人一輩子的勞動減損或看護費(也以年息5%扣除中間利息),卻無動於衷,仔細想想,不矛盾嗎?
⚖【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53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勞動基準法第55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小結】
(1)依照本件法院的見解,雇主沒有任何誘因制定讓勞工提早退休的優惠退休辦法。
(2)為規避本案這類訴訟風險,勞資雙方或許會衍生出合意以其他名目終止勞動契約的處理方式。
(3)扣除中間利息,在這個低利率的時代依舊以年息5%計算,真的很脫離現實,甚至可稱得上違反經驗法則都不為過,但法律實務上沒有人願意去捅這實務運作的共識。
【關鍵字】
優惠退休、退休金、最低標準、勞基法53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