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5】
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違反勞基法第9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而未附補償約定,勞工可否請求雇主給付補償?
📢【碎碎唸】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如果違反勞基法第9條之1第1項各款規定,依照第3項規定該競業禁止約定為無效,並未賦予勞工請求雇主給付補償之權利,亦不存在勞工可依法理請求補償之結論。
然而,約定是否無效,通常需透過民事訴訟交由法院認定,在判決確定前勞工倘若自行認定無效而不遵守競業禁止之約定,必須承擔敗訴時構成違約的不利益;在判決前勞工倘若劃地自限遵守競業禁止之約定,雖可避免違約風險,然而將來如果勝訴,訴訟過程中自我束縛的不利益也只能自己含淚吞下。
合理補償目前是作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要件,如果違反,該競業禁止約定即屬無效。將來或許該思考,如何在既有之設計架構下,加重雇主濫用離職後競業禁止之負擔,藉此讓雇主慎思是否要求勞工簽立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畢竟有許多雇主浮濫要求勞工到職即簽立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來日以此嚇唬勞工、甚至無端興訟,最後卻頂多無效,原因即在於濫用的雇主不用承擔任何義務。
⚖【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3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四、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小結】
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如果未約定合理補償,頂多競業禁止約定無效,勞工沒有請求雇主補償之法律依據。
【關鍵字】
離職後競業禁止、合理補償、無效、勞基法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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