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8】
雇主舉辦年度員工活動而於活動手冊要求「全體同仁均應擇一項目」,可能有什麼風險?
📢【碎碎唸】
關法院對於是否構成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的判斷,常常會受到勞工保險條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等規範以及勞保局認定是否為(勞保)職業災害的影響。
本件法院引用傷病審查準則及函釋,認定勞工受雇主強制參加活動而受傷,視為職業災害,繼而認定雇主違反保護勞工的法令,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由此觀之,倘若能自始避免該活動受傷被認定為職業災害,就能降低訴訟風險。
二審判決整理雇主宣導活動的用語包括:104年度員工運動會由各社團舉辦,全體同仁均應擇一項目,參加者有參加獎1,000元、餐券1,000元及運動服裝提貨券4,000元,並得參加摸彩活動,懷孕或因個人健康因素不適宜參加之人員,由管理部統一分配處理,於賽前規劃參加項目,或交由各社團成為工作人員或備援人員,援例給予1,000元工作津貼。
除了「全體同仁均應擇一項目」本身就帶有全體強制參加的味道之外,對照其他用語另提到「懷孕或因個人健康因素不適宜參加之人員,由管理部統一分配處理,於賽前規劃參加項目,或交由各社團成為工作人員或備援人員」,可知雇主確實有全員動員的想法與要求,看不出勞工有不想參加就不用參加的選擇與自由,被法院認定該活動具有強制性也不算冤枉。
不過,二審判決另稱:「未參加者不得領取運動服裝提貨券、餐券及其他參加獎金,亦有對參加者及未參加者差別待遇之意味,足認具有強制性質」,竟然將參加者可得領取的獎勵,解釋為未參加者將受不利益,繼而認為存在差別待遇而構成強制,就有點論述過頭了。
畢竟,參加獎、餐券、運動服裝提貨券、摸彩活動等,這些並不是勞工原本工作條件中享有的權益或福利,怎麼會因為「未參加活動而無法領取」就構成對勞工的強制呢?頂多是令未參加的勞工眼紅罷了,不是嗎?
⚖【法條】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0條第1項
被保險人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因雇主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5條
被保險人參加雇主舉辦之康樂活動或其他活動,因雇主管理或提供設施之瑕疵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勞委會94年7月19日勞保3字第0940039064號函釋
受雇主之命舉辦之康樂活動、年末聚餐等,或所辦活動經雇主強制所屬員工參加者,均得依上開規定辦理。惟若該活動非受雇主之命辦理及可由員工自由參加者,因非可歸責於雇主之責任,尚不得請領職災保險給付。
🎯【小結】
(1)本件雇主宣導活動的用語,如果將「全體同仁均應擇一項目」改成「全體同仁可自由選擇是否參加」,就比較沒有強制參加的疑慮。
(2)內部團結其實未必要透過全員動員來彰顯,在已經有充分的獎勵誘因之下,讓員工自由參與,有時更能觀察到每位員工的個性與潛力,發生爭議也才有對照組可以凸顯「員工可自由選擇是否參加」。
(3)「夾球前進,至定點投擲3顆乒乓球」的趣味活動,竟衍生成為三個審級的訴訟紛爭(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判決),活動舉辦單位對於活動場地、參與者穿著(尤其是鞋子)、活動安全性、現場醫護人員等,均應多加反覆思量是否周全。
【關鍵字】
傷病審查準則、雇主指派、康樂活動、職業災害、勞基法59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