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6】
勞基法之「工作規則」,與職業安全衛生法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是否相同?
📢【碎碎唸】
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1529號判決曾指出:「雇主應按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訂定適合工廠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此與勞基法第七十條所定應訂立之工作規則者並不相同」。
也就是說,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是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而設,工作規則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0條而設,兩者並不相同,雇主所制定之規範,應分別檢視是否符合上開法律規定的要件,來判斷該規範屬於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或者工作規則。
工作規則,目的在於明確勞雇雙方的權利義務,同時也讓雇主可透過制定規範來提升管理效能。最重要的就是必須「公開揭示」(勞工知悉後繼續提供勞務,會被法院認定有默示承諾),工作規則就會成為勞動契約的一部分,勞雇雙方都要受到拘束。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目的在於降低工作場所安全、衛生的風險,不論是雇主或勞工違反,都會遭到行政裁罰。最重要的就是必須「公告實施」,但這個「公告實施」與前述的「公開揭示」究竟有何差異呢?
本件判決似乎認為,「公告實施」不以勞工「已知」或「可得而知」為要件,言下之意:
(1)工作規則的「公開揭示」,應以勞工「已知」或「可得而知」為要件。
(2)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的「公告實施」,不以勞工「已知」或「可得而知」為要件。
不過,由於本件雇主有將「工作規則」公開揭示,也有將「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公告實施,兩者均明確規定勞工不應穿越他人工作區域,本件判決以勞工未遵守上開規範而滑倒受傷,雇主並無過失、也沒有違反保護他人法律,最後駁回勞工損害賠償的請求。
⚖【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70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勞工對於前項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切實遵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87號判決
雇主「單純未制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情形,其處罰方以「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為前提。若雇主未制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或已制定之守則內容不完善),且因未採取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6款及第12款之措施,已到達影響勞動安全之程度,即應論以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之違章,而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一款處罰,此時即不再以「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為裁罰前提。
🎯【小結】
(1)工作規則與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法規依據與規範目的均有不同。
(2)雇主依法規制定工作規則與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向勞工宣達而落實「公開揭示」或「公告實施」,其實是保護雇主自身權益。
(3)勞工應盡可能詳閱公司內部規範,尤其是公司將諸多規範放在內部電腦系統的情形,勞工應特別留意,否則來日發生請假、職災等爭議後,才發現自身行為不符合規定,就後悔莫及了。
【關鍵字】
工作規則、公開揭示、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公告實施、勞基法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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