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9】
雇主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之補償金,於契約到期後才發放,可能有什麼風險?
📢【碎碎唸】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最低服務年限約定要有效,必須雇主「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培訓費用」或者「提供合理補償」,而且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內容不得逾合理範圍,否則可能遭到法院認定該約定無效。
本件勞工主張雇主處理勞保勞退有違法、而且違法扣發工資,所以依照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雇主則主張勞工提前終止契約,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提起訴訟請求懲罰性違約金。
勞資雙方約定「每年54,000元作為補償金並於契約到期後發放」,因為「到期後發放」這幾個字,本件法院即以「(勞工)實質上相當於未獲得任何補償」為理由,認定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無效,駁回雇主的請求。
如果勞資雙方改約定在契約期間最後一日發放合理補償呢?或倒數第二日發放呢?或倒數第三日發放呢?如此一來合理補償是在契約存續期間內發放,不知法院的見解是否會有所不同?畢竟,法無明文限制合理補償的發放時點(將來或可透過修法或增訂細則規定加以完善),本件法院所為的認定顯然欠缺明確的法律依據。
另外,仔細想想,勞工主張雇主違法而終止契約,本件不是應該適用勞基法第15條之1第4項規定嗎?法院卻以勞工實質上未獲得任何補償來作為判決理由,雖然這樣判決似乎可以寫得更簡單一點,但好像不太對耶,不是嗎?
⚖【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小結】
(1)以本案例經驗觀之,雇主對於最低服務年限的合理補償金額發放,不宜約定「契約到期後發放」,否則有遭法院認定實質上未為補償的風險。
(2)另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96號行政訴訟判決可知,本件雇主以月投保薪資24,000元替本件勞工加保(似乎是只取薪資項目中的:底薪21,500元、全勤1,500元、交通伙食津貼1,000元,三者加總),有以多報少的情形,該判決認為勞動部予以裁罰並無違誤。
(3)勞工應徵工作時最好要問清楚薪資架構,又或者第一次發薪後即應異議或思考去留,否則日後才想要訴訟追討工資差額,很辛苦且容易遭受不利的認定。
【關鍵字】
最低服務年限、合理補償、不可歸責於勞工、到期後發放、勞基法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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