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3】
勞工太早出門上班,有何風險?勞工如果受雇主要求必須在約定工作時間前提早抵達工作地點,勞工應留意什麼?
📢【碎碎唸】
勞工如果在約定工作時間之外,因工作因素提早到班或延後下班,即便對於沒拿到加班費不計較,其實還有其他風險:影響到是否構成職災的認定。
勞工上下班通勤災害在目前實務上,因為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的規定,仍多被法院認定構成職災。基於同條規定的要件,最常見被排除的因素不外乎兩個:(1)適當時間、(2)應經途中。
對於「適當時間」,法院常常是以「約定工作時間」前後加上「通勤所需時間」,來推估出大致的適當時間,對於「適當時間」其實是抓得比較緊的。勞工如果上下班途中因為其他因素而提早出發或耽擱到時間,這些時間通常不會被納入考量,甚至事後根本無法證明。
所以,勞工因為工作因素提早前往工作地點或延後離開工作地點,就算不計較加班費(因為不計較,通常也不會留下任何提早到班或晚下班的證據),一旦發生通勤災害,想要主張構成通勤職災就會變得很困難。
本件勞工主張必須提早到班準備,法院只能依照證據判斷,當無法證明雇主要求提早到班的時候,即便勞工所述為真,也只能自己含淚吞下了。
由衷建議,如果勞工有提早前往工作地點或延後離開工作地點,但不計較加班費的情形(無論是基於人情或企業文化或其他因素),如今臉書打卡甚為普遍,勞工可考慮於抵達、離開工作場所時自拍打卡、甚至與工作同事一起合影打卡,算是在打卡自娛的同時替自己勞苦奔走留下一點紀錄,多備一層保險吧。
⚖【法條】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為在學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適當時間直接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
🎯【小結】
(1)約定工作時間之外如需提供勞務,勞工應留意有無證據可證明自己在工作時間外提供勞務,即便不計較加班費,還要意識到上下班通勤如果發生事故而受傷或死亡,恐怕很難主張構成職災。
(2)雖然學者對於將通勤災害視為勞基法職災多有批評,但勞工想要的是公平對待,不應該在勞工為雇主多付出(早到晚退)且不計較加班費的情況下,僅因為事後舉證困難而受不利的認定(相較於其他準時上下班勞工遭遇通勤災害)。
(3)至於雇主,老話一句,有盈餘應優先用在替勞工買保險,恩惠性給與只能讓勞工感激一陣子,保險才能真正移轉通勤災害風險而加強勞雇關係。
【關鍵字】
通勤災害、適當時間、證據、勞基法59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