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5日 星期一

【問題46】​不需打卡、不受監督考核、未經進用程序直接任用的員工,是委任或僱傭?

 


【問題46

不需打卡、不受監督考核、未經進用程序直接任用的員工,是委任或僱傭?

 

 

📢【碎碎唸】

本件原告為醫院管理部主任月薪15萬元,因遭醫院公告解任,原告不服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首要爭點就是雙方間法律關係如何定性(是僱傭或委任)。

 

這類案件,法院多半依照層次進行各類從屬性的審查,最後結果自然是非此即彼。所以,較有趣的是個案背景下不同的事實。

 

醫院人事室主任胡小姐出庭證稱:「原告不用經過人事的考評及考核,都沒有任何的考評及考核的資料,原告上班不用刷卡、沒有須登錄什麼系統或向何人請假,…一般職員在接受聘僱時會簽勞動契約書,原告沒有簽勞動契約書」,還另書面陳稱:「阮○嬅〔即原告〕於民國106427日至10881日擔任本院管理部主任,其任用,並不適用本院員工及主管進用程序,直接任用,不須簽署任何勞動契約,其職務職權具相當自主權,與本院員工或其他主管應接受指揮監督之情形不同。本院員工及主管出勤須打卡、應接受考核及獎懲之所有人事管理規章,於本院前管理部阮○嬅主任,均不須適用。」

 

醫院員工竟然不用接受人事考評及考核,上班不用刷卡或請假,月薪也相當優渥,天啊,這真是所有勞工夢寐以求的職缺不是嗎?究竟如何找到這樣好的工作機會呢?試著在判決中尋找蛛絲馬跡。

 

答案似乎就在判決所節錄的被告答辯主張之中:「…原告並非透過一般標準人事程序所晉用,原告擔任管理部主任乙職,係直接由當時○綜合醫療社團法人之董事兼○綜合醫院之行政副院長阮○烱(即原告之父)跳過全部的聘用程序,直行晉用為管理部主任,益徵原告所擔任之管理部主任乙職,與一般之僱傭職缺不同,非但不受醫院內部之監督指揮,並脫離組織生產之體系,欠缺從屬性,是原告與被告○綜合醫院間實應為民事上之委任關係,並無勞基法之適用…」

 

獲悉這些資訊的法院,最後自然認定兩造間為委任關係:「綜上,原告乃係受被告○綜合醫院聘任擔任管理部主任乙職,其無庸同一般員工需每日上下班打卡,亦無須受被告○綜合醫院之監督考核,原告既非單純機械性提供勞務、亦非從屬於被告,則應認兩造間係成立委任契約,而非僱傭契約」

 

看到這裡,大家想找到上班不用刷卡或請假、月薪也相當優渥工作的夢碎,還是好好努力工作比較實在囉。

 

 

【判決】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354號民事判決
勞動契約與委任契約固均約定以勞動力之提供作為契約當事人給付之標的,惟勞動契約係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與委任契約之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時,並非基於從屬關係且可能無償者不同。

 

 

🎯【小結】

(1)從背景事實來看,已非單純勞資糾紛,涉及家族事業內部角力的攻防戰。

(2)當兵時常聽人家說:爽單位有爛缺、爛單位有爽缺。其實常常不是單位的問題,而是人的問題(後台夠不夠硬啊)。

(3)錢多事少離家近的職缺,連筆者也心動了(笑)。不過,好夢易醒,職涯發展還是要能長長久久比較好。

 

【關鍵字】

委任、僱傭、 從屬性、勞基法2_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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