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113年1月3日勞動條4字第1130147501號函】
【相關法規】
[勞動基準法第25條]
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0條]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6項]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有前條或前五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統計圖表】
觀察從近半年統計數據(112年6月至112年11月),女性的每人每月總薪資明顯高於男性的行業:
.用水供應業
.人身保險業
.不動產業經營及相關服務業
.人力仲介業
.保全及偵探業
.行政支援服務業
.學前教育.社會工作服務業
摘錄以上行業100年以後之男女全年每月總薪資對照圖(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網頁):
[人身保險業]
[不動產經營及相關服務業]
[行政支援服務業]
[學前教育]
或許在這些領域,女性勞工之表現可能更為突出,當然,也可能存在男性不願意、被社會認為不適合從事(例如學前教育)、或者男性擔任雇主而女性為勞工的情況,但統計數字仍值得參考。
單純以每月總薪資金額的多寡來看,女性勞工於人身保險業及用水供應業中,其每月薪資可能達到月薪8萬、9萬以上之數,是這些行業之中薪資待遇較高的行業。
【關於同酬日】
【小碎唸】
雖然並非新修法條文,但今年性別三法的新修條文紛紛上路,可預見新法將會再度喚起民眾的性別平權意識,對於同工同酬(尤其是男女勞工同工同酬),雇主們宜多加留意,可不要大意而中箭落馬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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