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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EPSEEK針對本文下的概括總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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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探討了使用DEEPSEEK分析判決書並產製刑事答辯狀的過程。作者將一則無罪判決書輸入DEEPSEEK,並通過指令要求系統摘要分析判決內容、整理證人證詞、製作時序表,以及撰寫刑事答辯狀。結果顯示,DEEPSEEK能快速且有效地整理判決重點,並生成結構清晰的答辯狀,雖然內容仍有不足之處(如未完全引用卷內證據、格式需調整等),但對於無法負擔律師費用的被告來說,仍是一個低成本且實用的工具。作者認為,DEEPSEEK的產出比一般民眾自撰的書狀更簡明有條理,適合用於初步應對訴訟需求。 |
前陣子新聞媒體報導的DEEPSEEK,其低廉成本提供的產出結果令人驚豔,一度引起美股大跌,今天就來看看,如果把判決丟給它,DEEPSEEK到底能夠做些什麼事情。
隨便挑了一則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210號刑事判決」,這是筆者隨機點選的一則判決,看起來被告並未選任辯護人,最後獲判無罪。
筆者將判決全文複製丟到DEEPSEEK對話框中,空一行後下指令「請摘要分析這個判決的答辯主張與法院論斷」,如果選擇「深度思考(R1)」,會直接被拒絕:「你好,这个问题我暂时无法回答,让我们换个话题再聊聊吧。」由此可知,「深度思考(R1)」應該有限縮提示語的字數。
只好取消點選「深度思考(R1)」,改使用一般模式,這回DEEPSEEK很快地產出了有層次的分析內容(以藍色呈現):
判決摘要分析
1. 案件背景
被告:廖長順
罪名: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
事實經過:被告於100年7月26日駕駛自小貨車,撞擊停放在路旁的機車,導致告訴人程螺花受傷。檢察官認為被告未注意車前狀況,應負過失責任。
2. 檢察官主張
證據:
告訴人程螺花的指訴。
醫院的診斷證明書。
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及照片。
被告的駕駛紀錄。
被告的供述。
主張:被告未注意車前狀況,導致車禍發生,應負過失傷害責任。
3. 被告及輔佐人答辯
主張:被告因突發性顱內出血(腦充血)導致無法注意車前狀況,並非故意或過失所致。
證據:
被告於車禍後出現語言障礙、行為異常等症狀。
醫院診斷證明被告有顱內出血,影響其語言能力及執行力。
鑑定證人(神經內科醫師)證詞,指出被告因顱內出血導致無法正常執行煞車或轉向等動作。
4. 法院論斷
證據能力:
告訴人於偵查中的證述具證據能力。
警詢筆錄、交通事故報告表等證據經被告同意,具證據能力。
現場照片及傷勢照片非供述證據,具證據能力。
鑑定意見書具證據能力。
未具結的證人證述不具證據能力。
證明力:
被告於車禍後的行為異常,符合顱內出血的症狀。
鑑定證人指出,被告因顱內出血影響執行力,無法及時煞車或轉向。
被告的無照駕駛行為與車禍無因果關係,且被告長期駕駛未發生事故,顯示其具備駕駛能力。
被告的顱內出血為突發性,無法預見,故無過失。
結論:
被告因突發性顱內出血,無法注意車前狀況,無過失責任。
無照駕駛行為與車禍無因果關係。
檢察官未能證明被告有過失,故判決無罪。
5. 判決結果
主文:廖長順無罪。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
6. 關鍵點
過失要件:法院認為過失的成立需具備「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主觀心態。本案被告因突發性顱內出血,無法注意車前狀況,故不構成過失。
因果關係:被告的無照駕駛行為與車禍無直接因果關係,且被告長期駕駛未發生事故,顯示其具備駕駛能力。
證據採信:法院採信鑑定證人的專業意見,認為被告因顱內出血導致無法正常執行駕駛動作,故無過失。
7. 總結
本案法院基於被告突發性顱內出血的醫學證據,認定被告無法注意車前狀況,且無照駕駛行為與車禍無因果關係,最終判決被告無罪。此判決強調了過失責任的成立需具備主觀上的過失心態,並依證據排除合理懷疑。
說真的,分析得真不錯耶,從執業律師的觀點來說,經過整理之後可以更快速的了解案情梗概,不需要在判決書字海當中去檢視尋找重要的判斷,不過,與判決書稍加對照,看得出來對於證人、鑑定人到庭證述的具體內容都被簡化帶過而忽略了。
所以,筆者又再一次將判決全文貼上,空一行後下指令「可以針對出庭作證的證人、鑑定人所說的內容,分別整理歸納條列嗎?」這回DEEPSEEK很快整理產出以下內容:
證人及鑑定人證詞整理
1. 證人程螺花(告訴人)
警詢時陳述:
被告駕駛自小貨車撞擊其機車後,未立即停車,繼續行駛一段距離才停下。
認為被告有意撞擊她。
偵訊時證詞:
被告從後方撞擊其機車,導致她跌倒在路邊。
有人喊被告停車,但她已暈眩,發現自己在車底盤下,被拖行一段距離。
2. 證人蘇麗滿(被告配偶)
審理時證詞:
車禍發生前幾天,被告身體狀況正常,無異常。
車禍當天早上,被告如常去田裡工作。
車禍後,被告行為異常,語言能力受損,無法正常對話。
被告於車禍後兩天內無法進食,行為怪異,最終送醫。
被告過去有痛風病史,但此次症狀與以往不同。
3. 鑑定證人顏如君(神經內科醫師)
關於被告顱內出血的病情及症狀:
被告於100年7月28日就診,診斷為左側頂葉顱內出血,影響語言能力及執行力。
出血位置在頂葉,影響高級功能如思考、語言及協調能力。
被告可能無法執行煞車或轉向等動作,導致無法及時反應。
被告的活動力正常,但執行功能受損,可能無法及時煞車或轉向。
關於顱內出血的發生時間:
根據斷層掃描及家屬描述,出血發生於100年7月26日車禍前1至2天。
被告於車禍後出現反應遲鈍、自言自語等症狀,符合急性中風的表現。
關於顱內出血的原因:
出血原因為血管壁脆弱,自發性出血,與外力撞擊無關。
被告過去有顱內出血病史(94年),此次出血位置與症狀與前次不同。
車禍緊張導致血壓升高而出血的可能性低。
關於被告的中風紀錄:
被告94年中風為右側出血,影響運動神經,導致左側無力。
此次中風為左側頂葉出血,影響語言及執行力,與94年中風無關。
4. 其他證據
現場照片及傷勢照片:
顯示被告於肇事後行為異常,無法正常對話,符合中風症狀。
診斷證明書及病歷摘要:
確認被告於100年7月28日診斷為顱內出血,影響語言及執行力。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確認被告駕駛自小貨車撞擊告訴人機車,導致告訴人受傷。
總結
證人程螺花:描述車禍過程及被告未立即停車的情況。
證人蘇麗滿:描述被告車禍後行為異常,語言能力受損,符合中風症狀。
鑑定證人顏如君:確認被告因顱內出血導致無法正常執行駕駛動作,出血原因為自發性,與車禍無直接因果關係。
三位證人或鑑定證人的證述內容,都有條理地整理了出來,對於辯護人來說,先瀏覽完重點再去閱讀判決引用的具體陳述內容,其實可以更省事(省下從原始陳述去建構出具體事實的功夫,當然,反過來說也可能會因省略這個步驟,忽略了某些邏輯上、時序上可以質疑證述的地方,但必須說瑕不掩瑜)。
接著,筆者不貼判決全文了,直接下指令:「對於上面的判決,可以產出時序表給我參考嗎?也就是依照時間先後順序,依序標明不同時間點下發生的各種事實」,DEEPSEEK依舊很有效率地條列出時序表。
不過,因為時序表採取表格方式,轉貼過來格式會跑掉,所以筆者另下指令:「請把上頭的時序表的表格拿掉,改為有層次的時序條列」。得到結果如下:
以下是改為層次時序條列的版本,依照時間先後順序列出案件中的重要事實與事件:
案件時序條列
1. 94年(約6年前)
被告廖長順首次發生顱內出血(右側出血),影響運動神經,導致左側無力。
2. 100年7月26日(車禍當日)
上午:
被告如常前往田裡工作,身體狀況正常(證人蘇麗滿證詞)。
下午5時50分:
被告駕駛自小貨車,沿雲林縣西螺鎮某產業道路行駛。
被告因突發性左側頂葉顱內出血,影響語言及執行力,無法及時煞車或轉向。
被告撞擊停放路旁的機車,導致告訴人程螺花受傷。
被告未立即停車,繼續行駛一段距離後才停下(告訴人程螺花證詞)。
車禍後:
被告行為異常,語言能力受損,無法正常對話(證人蘇麗滿證詞)。
被告被送往派出所,但因無法言語,未製作自首情形紀錄表。
3. 100年7月28日(車禍後2天)
上午:
被告因行為異常、語言障礙,被送往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雲林分院就診。
醫院診斷為左側頂葉顱內出血,影響語言及執行力(鑑定證人顏如君證詞)。
4. 100年8月3日
醫院出具告訴人程螺花的診斷證明書,確認其因車禍受有雙側手部、右手肘、背部及左膝蓋挫傷等傷害。
5. 100年8月4日
醫院出具被告的診斷證明書,確認其因顱內出血住院治療。
6. 100年8月5日
被告於警詢中供稱不記得車禍經過,無法具體陳述事實。
7. 100年8月31日
檢察官偵訊被告,但因被告語言能力受損,未進行具體訊問。
8. 100年9月22日
告訴人程螺花於檢察官偵訊時具結作證,描述車禍經過及被告未立即停車的情形。
9. 101年2月9日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雲林分院函覆法院,提供被告的病歷摘要及診斷證明。
10. 101年4月10日
臺灣省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出具鑑定意見書,認為被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原因之一,但法院認為此意見無法證明被告有過失。
11. 101年6月28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決被告廖長順無罪。
時序條列說明
94年:被告首次發生顱內出血,影響運動神經,但與本案無直接關聯。
100年7月26日:車禍發生當日,被告因突發性顱內出血,無法及時煞車或轉向,導致撞擊告訴人。
100年7月28日:被告因行為異常送醫,確診為左側頂葉顱內出血。
100年8月3日至9月22日: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檢察官進行偵訊,告訴人作證。
101年2月9日至4月10日:醫院提供病歷摘要,鑑定委員會出具意見書。
101年6月28日:法院判決被告無罪。
這份層次時序條列清晰地呈現了案件從發生到判決的關鍵時間點與事件,希望能幫助您更好地理解案件的發展過程!
無論案件如何分析,最後被告需要的終究是一份刑事答辯狀,所以筆者又下指令:「能夠使用上面的判決幫我寫一份該案被告的刑事答辯狀嗎」,DEEPSEEK很快地生成了一篇答辯文字內容如下:
刑事答辯狀
案號:100年度交易字第210號
被告:廖長順
辯護人:XXX律師
日期:民國101年X月X日
一、答辯聲明
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無罪。
訴訟費用由公訴人負擔。
二、答辯理由
1. 被告無過失之依據
突發性顱內出血導致無法注意車前狀況:
根據鑑定證人顏如君(神經內科醫師)之證詞,被告於100年7月26日車禍發生前,因突發性左側頂葉顱內出血,影響其語言能力及執行力,導致無法及時執行煞車或轉向等動作。
被告於車禍後出現反應遲鈍、自言自語等症狀,符合急性中風之表現,且出血發生於車禍前1至2天,與車禍無直接因果關係。
被告於車禍後行為異常,無法正常對話,且需送醫治療,此情節與證人蘇麗滿(被告配偶)之證詞相符。
無照駕駛與車禍無因果關係:
被告雖未考領適當之駕駛執照,然其具備相當之駕駛能力,且長期駕駛未發生事故,此情節由證人蘇麗滿及被告自述可證。
無照駕駛行為與本件車禍之發生無相當因果關係,且被告於突發性顱內出血之情形下,即便持有駕駛執照,亦無法避免本次肇事。
2. 證據不足認定被告有過失
檢察官所提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有過失:
檢察官所提之證據,包括告訴人程螺花之指訴、診斷證明書、交通事故調查報告等,僅能證明車禍發生之事實,無法證明被告有過失。
被告因突發性顱內出血,無法注意車前狀況,且無證據證明被告於車禍發生時具備注意能力。
被告之自白不足採信:
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因語言能力受損,無法具體陳述事實經過,且其供述前後矛盾,顯見其自白不足採信。
被告於審理程序中雖承認有過失,然其陳述內容與事實不符,且無法完整表達,故其自白不具證據能力。
3. 無罪推定原則之適用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本案檢察官所提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有過失,應依無罪推定原則,判決被告無罪。
三、結論
綜上所述,被告因突發性顱內出血,無法注意車前狀況,且無證據證明被告有過失,故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無罪,以維法之公正。
此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庭
辯護人:XXX律師
被告:廖長順
日期:民國101年X月X日
附件
鑑定證人顏如君之證詞摘要。
證人蘇麗滿之證詞摘要。
被告之診斷證明書及病歷摘要。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及現場照片。
答辯狀的內容流於概略式的主張答辯,並未與卷內證據做連結,所以筆者再次下指令「上面的答辯狀內容,關於答辯理由的部分,請具體引用判決書中有提到的證人證述、或者證據,來加強說服力道」,DEEPSEEK隨即將答辯狀改寫,引用判決當中許多證據資料,讓答辯狀看起來是建構在證據基礎上,更具體可信了。
可惜,似乎有某種不明的審查機制,產出的結果不久就全部消失,改以「你好,这个问题我暂时无法回答,让我们换个话题再聊聊吧。」作為答覆提供給筆者,唉啊,這大概就是DEEPSEEK最大的缺點吧,產出的答覆有時候會事後消失,不過呢,根據筆者觀察,產出結束後到突然消失之間,存在一定的時間差,通常足以供使用者框選複製。
由於DEEPSEEK表明要換話題,再下相同指令的話大概也會吃閉門羹,所以筆者只好換句話說方式來再次下指令:「上面的答辯狀,關於答辯理由的內容,請具體引用判決書中的材料,例如證人證述、醫院鑑定等證據或文件,來加強論述讓答辯內容更合理可信」
果不其然,再度順利產製出改寫過的答辯狀,但依舊在產製完成後大約三秒後又被收回消失,留下「你好,这个问题我暂时无法回答,让我们换个话题再聊聊吧。」
但筆者在其產製過程就邊用滑鼠拉反白,並在產製完成的第一秒就立即複製全文,所以這回有保存到完整的改寫後產出如下:
刑事答辯狀
案號:100年度交易字第210號
被告:廖長順
辯護人:XXX律師
日期:民國101年X月X日
一、答辯聲明
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無罪。
訴訟費用由公訴人負擔。
二、答辯理由
1. 被告無過失之依據
突發性顱內出血導致無法注意車前狀況:
根據**鑑定證人顏如君(神經內科醫師)**之證詞(見本院卷第85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被告於100年7月28日就診時,診斷為左側頂葉顱內出血,影響其語言能力及執行力,導致無法及時執行煞車或轉向等動作。顏如君醫師明確指出:「被告出血位置在左側頂葉,影響其執行力,可能無法及時煞車或轉向,此種中風病人的表現很不一樣,有些人會出現奇特的特徵,例如無法停車入庫。」(見本院卷第86頁反面)。
被告於車禍後出現反應遲鈍、自言自語等症狀,符合急性中風之表現。顏如君醫師進一步說明:「根據斷層掃描結果及家屬描述,被告之顱內出血發生於100年7月26日車禍前1至2天。」(見本院卷第86頁反面)。此情節與**證人蘇麗滿(被告配偶)**之證詞相符,蘇麗滿證稱:「被告於車禍後行為異常,語言能力受損,無法正常對話,且於100年7月28日送醫治療。」(見本院卷第95-96頁)。
無照駕駛與車禍無因果關係:
被告雖未考領適當之駕駛執照,然其具備相當之駕駛能力,且長期駕駛未發生事故。證人蘇麗滿證稱:「被告平日會從家裡駕車到田裡,兩地開來開去,從未發生車禍。」(見本院卷第95頁反面)。被告亦自承:「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已十幾年,從未發生車禍。」(見本院卷第101頁反面)。
無照駕駛行為與本件車禍之發生無相當因果關係。即便被告持有駕駛執照,於突發性顱內出血之情形下,仍無法避免本次肇事。顏如君醫師指出:「被告因顱內出血影響執行力,無法及時煞車或轉向,此為突發性症狀,與駕駛執照無關。」(見本院卷第86頁反面)。
2. 證據不足認定被告有過失
檢察官所提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有過失:
檢察官所提之證據,包括告訴人程螺花之指訴、診斷證明書、交通事故調查報告等,僅能證明車禍發生之事實,無法證明被告有過失。告訴人程螺花於警詢時陳稱:「被告撞擊後未立即停車,繼續行駛一段距離。」(見警卷第5頁),然此情節與被告因顱內出血無法及時反應相符,非出於過失。
被告因突發性顱內出血,無法注意車前狀況,且無證據證明被告於車禍發生時具備注意能力。顏如君醫師指出:「被告於車禍發生時,因顱內出血影響執行力,無法及時煞車或轉向。」(見本院卷第86頁反面)。
被告之自白不足採信:
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因語言能力受損,無法具體陳述事實經過。被告於100年8月5日警詢中供稱:「不認識程螺花,忘記何時何地與程螺花發生車禍,不知道怎麼撞到對方及對方的機車。」(見警卷第2頁),顯見其無法完整陳述事實。
被告於審理程序中雖承認有過失,然其陳述內容與事實不符,且無法完整表達。被告於審理程序中供稱:「撞到之前為什麼不踩煞車?我想說慢慢的。」(見本院卷第84頁),此供述與其因顱內出血無法及時反應之情節相符,非出於過失。
3. 無罪推定原則之適用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本案檢察官所提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有過失,應依無罪推定原則,判決被告無罪。
三、結論
綜上所述,被告因突發性顱內出血,無法注意車前狀況,且無證據證明被告有過失,故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無罪,以維法之公正。
此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庭
辯護人:XXX律師
被告:廖長順
日期:民國101年X月X日
附件
鑑定證人顏如君之證詞摘要(見本院卷第85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
證人蘇麗滿之證詞摘要(見本院卷第95-96頁)。
被告之診斷證明書及病歷摘要(見警卷第17頁,本院卷第30-42頁)。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及現場照片(見警卷第7-13頁)。
上面產製的刑事答辯狀,雖然還有許多不完滿(例如,刑案沒有訴訟費用的問題、案號要修改、排版要調整、本院卷在上訴後要改稱原審卷等等),而且答辯內容限於將一審判決書中提及的材料去重組,無法從個案卷證去找出更多的防禦主張(這就是活生生的律師要忙的事)。
但對於一審獲判無罪的被告來說,一審判決論述內容及證據的取材通常較有利於被告,如果面對檢察官繼續提起上訴,這名被告因經濟窘迫無法委請律師辯護或撰狀,這時候用一審判決透過上開流程產製出刑事答辯狀,再複製到WORD檔,稍微修飾一下提交給法院來應付,應該也還算過得去(從成本效益觀之,使用免費的網路資源可以獲得這樣的助益,該滿足了)。
說實話,上頭的刑事答辯狀,比筆者在法院諮詢時看到民眾自己親筆寫的書狀要簡明、有條理多了。筆者認為,如果有摘錄適當的素材給AI去產製答辯書狀,品質應該會比一般不諳法律規定的民眾自己寫的書狀內容更優。
以上,是今日關於DEEPSEEK對於分析判決及產製書狀的探索,希望對於各位能有些助益。如果各位有法律問題或爭議案件需要活生生的律師協助,別忘了筆者喔(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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