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節連假,翻閱到《上海老味道》(作者沈嘉祿,遠足文化出版),書中的「愛端午 · 多食粽」一文,提到了作者孩提時期記憶中的端午節軼事,頗有意思,摘錄於此:
「我們弄堂裡有一脾氣古怪的孤老頭,歪嘴,平時深居簡出,言語不多,但到了端午前幾日,就突然變得活躍起來,逢人就揀好聽的說。他知道每年這個時候總要收到鄰居的粽子,在感情交流方面得打個提前量啊。還有一個性子剛烈的媳婦,經常為雞毛蒜皮的事跟婆婆計較。有一年端午婆婆讓家裡人吃肉粽,剝到她碗裡也是兩只,但咬到中間,一塊肉也沒有,原來是婆婆包到最後肉沒了,就包了兩只醬油粽,並暗中做了記號,確實有點欺負媳婦的意思。媳婦不買帳,當場摔了飯碗。丈夫是老實人,低著頭悶聲不響。媳婦嚥不下這口氣,第二天天沒亮就在灶披間裡上吊了。後來鄰居上門弔唁時都送了肉粽,她男人對著老婆的遺像說:『小李,阿芬娘送肉粽來了,妳吃噢,多吃點噢!』旁觀者無不動容。」
(《上海老味道》,作者沈嘉祿,遠足文化出版,第248頁)
其實,端午節這個節日也在許多判決中出現過,許多互動、爭議、動機、甚至是生命的消逝,都可能在端午節這天發生,繼而在後續訴訟判決中提及到這個節日。以下就來看看一些提及「端午節」的判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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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肉粽圖檔於臉書祝賀端午佳節愉快,要留意著作權的問題】 ……被告明知內容為肉粽之甲圖1張,屬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改作或公開傳輸,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9年6月24日前某時,在「榮○餅店」利用手機連結至網際網路,登入大陸地區之「淘寶」網站,擅自下載不詳人士改作甲圖之乙圖1張,再於109年6月24日以手機將乙圖上傳至「榮○餅店」之社群網站臉書帳號,使不特定多數人瀏覽上開網頁時,得以自行點選觀看而公開傳輸,以此方式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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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交往時的LINE對話紀錄要留好,避免來日感情生變遭控訴性騷擾】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4月8日至110年7月21日間有至少3次以上撫摸原告大腿及手背之性騷擾行為,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業據被告以前詞置辯…經查,被告固不否認其於110年4月至7月間有觸摸原告之大腿及手背…,惟參兩造間於110年4月至7月間(即原告主張被告對其為性騷擾之期間)之LINE對話紀錄…,其中不乏載有「原告:想去臺北轉運站。明天或週六去。被告:我想一下。原告:過夜ㄚ。被告:我們兩個去嗎?原告:你想呢?被告:好啊!原告:噓......不要告訴別人。被告:賀喔~原告:(傳送原告本人微笑自拍之照片)」以及「被告:(傳送兩張其上有4位裸體女子之圖片)原告:嘿嘿記得我。我的肉粽喔。被告:好。我的肉粽。原告:對啊我的肉粽喔。被告:記得先幫我剝好喔。原告:你想太多了我說的是要吃東西的。被告:對啊?要吃的。分成你吃的跟我吃的。(傳送偷笑圖案)原告:嘿嘿等一下揍你。被告:(傳送期待微笑的圖案)」等語句,顯見兩造間之關係並未有因被告於該段期間內觸摸原告之大腿及手背,而使原告對被告產生心理上之厭惡,反而原告還邀約被告一同北上,並於端午節時在接獲被告傳送載有裸體女子的圖案時,還與被告相互開玩笑回應嬉鬧,要無任何因遭被告性騷擾後而產生之抗拒與敵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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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端午節埋下的仇怨與殺機不容小覷,可能要命】 ……本件引發被告以上開工具攻擊告訴人之起因,依被告於110年4月24日警詢時供承:伊忍耐他很久了,因為伊深度懷疑洪○明於去年端午節時往伊住家丟瓦片及潑油,所以伊懷恨在心。他又不承認是個俗辣、龜兒子,還對我們耍流氓,又利用他姊夫的狗來伊的車輪胎旁邊及住家門柱尿尿,隔壁住戶都把他們家的垃圾往我們家門口丟,伊跟他們講,他們懷恨在心,所以和被害人一同來欺負我們丟瓦片潑油放狗亂尿尿,於是伊也懷恨在心忍他們1年多了,伊是一時衝動才這麼做等語…;於同日警詢時復供承:伊一時氣憤,因為對方上次有丟石頭到伊家屋頂,還有故意把穢油潑到伊的門窗,伊感覺他們在欺負伊,造成伊心裡很大的壓力,伊才會想要拿武器攻擊他等語…;嗣於110年4月25日偵查中又供承:當時意識清醒,伊是一時衝動,就拿鐵鍬(即尖鋤)朝他敲下去等語…;於110年6月10日偵查中再供承:被害人有在伊家潑油,讓伊家的裝潢設備受到波及,另外還有打破屋頂的琉璃瓦,被害人騎機車路過抽菸的菸蒂會亂丟在伊家,時間累積很久了,伊壓力很大等語…;於110年6月23日原審法院行移審訊問時供承:伊覺得是告訴人一直逼伊,已經1年了等語…… ……甲○○與乙○○為叔姪(甲○○之父與乙○○為親兄弟),渠等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家庭成員關係,二人因故積怨,甲○○曾去電乙○○,陳稱:「你在端午節打我,我永遠都會記得,我今天如果死去,你要記得,我一定會找你報仇。」(台語)等語(被訴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另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甲○○於民國109年2月12日19時10分許,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至位於彰化縣○○鎮○○路0段0號之某速食店購物後,竟基於殺人之犯意,先沿○○路南北繞行…隨後前往乙○○之○○鎮○○路000號住處附近,等候乙○○外出;同日20時17分許…見乙○○徒步外出,逆向邊行走邊講行動電話至○○路與○○路口,乃驅車尾隨乙○○……衝撞過街之乙○○欲致其於死,惟見乙○○遭撞擊翻滾倒地後,即中止殺害乙○○之犯意,立即剎停車輛,且為防止乙○○死亡結果之發生,並立即撥打110報警,告知有人遭撞、需要救護車,乙○○經送醫急救後,發現其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蜘蛛網膜下出血及硬腦膜下出血與頸部、右肩、臀部挫傷暨雙手擦傷等傷害,其後轉入外科加護病房,迄至同年月14日始轉入普通病房而倖免於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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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節也可能是生命中的最後一天,自書遺囑寫好宜再找公證人做認證】 ……被繼承人生前擔任教師,退休多年,均一人獨居在其名下之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二樓住處,原告夫婦及2名女兒與其往來關係密切,均視被繼承人如至親,被繼承人對原告與配偶曾多次邀被繼承人搬來桃園平鎮同住以便就近照顧,然被繼承人習慣於獨居一人且堅持要終老在其北投自宅不肯搬離。然原告夫妻每月至少1、2次北上看被繼承人陪其聊天用餐,因擔心被繼承人獨居發生意外,另囑託被繼承人居住地里長蘇○玲若被繼承人有發生緊急狀況送醫,以原告為緊急聯絡人。又被繼承人於離世前,曾向原告提及其無子嗣,視原告如子女,希望身後將全部遺產贈與原告,以及由原告幫其處理後事,其會書寫遺囑交代後事云云,原告僅規勸被繼承人別往壞處想,兩人哈哈一笑帶過。嗣原告於108年6月6日下午至被繼承人住處陪伴被繼承人至晚間10時,告知端午節後再來訪,嗣原告於翌日(108年6月7日)接到訴外人蘇○鈴之電話,告知被繼承人被發現在住處死亡,已報轄區派出所員警,並緊急聯絡原告北上處理後事。…原告夫妻聽聞此噩耗後一手張羅處理一連串之喪葬事宜、購置納骨塔位、入塔、安靈等事,等到喪葬事宜告一段落後,原告之內心尚待平撫,事隔多時後原告之心境較能平撫後,抽空北上到被繼承人之自宅中,整理其遺物,於其桌子抽屜內除有一些帳單、文件等外,另始赫然發現有被繼承人在108年5月9日的自書遺囑記載:「自書遺囑立遺囑人姚○雲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2樓 遺囑執行人姪女姚○月
本人身後所有財產全部遺贈給姪女婿陳○成 立遺囑人姚○雲(簽名蓋印)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等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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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說端午節要在愉快船上永遠等婚外情對象的已婚男,後來提告欲討回錢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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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節發現自己的金飾誤遭妯娌配戴及變賣,引起的民刑事訴訟糾紛]】 ……原告主張:原告訴訟代理人曾○煜為原告配偶,訴外人曾○義為被告之配偶,訴外人陳○敏為曾○煜、曾○義之母,曾○煜為曾○義之兄,原告與被告為妯娌關係。原告於104年1月初購買金飾組…,價值約13萬8,000元,放置在陳○敏住所…中曾○煜房間之抽屜內。嗣曾○煜於110年6月14日返回系爭住所過端午節時,發現其房間抽屜內金飾組並非系爭原告金飾組,經核對被告訂婚、結婚照片後,發現被告105年11月20日訂婚、106年12月3日結婚時均配戴系爭原告金飾組;再經詢問後,曾○義於110年6月17日向曾○煜表示系爭原告金飾組已遭被告於107年10月21日前某日在安○珠寶銀樓擅自變賣,並換成金項鍊2條…,被告受有變賣系爭原告金飾組之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擇一為有利判決等語…… |
【碎碎唸】
令筆者印象最深的就是獨居老人的自書遺囑,法院無法認定為真,結果該遺囑內容就完全作廢了,財產收歸國庫,倘若該紙自書遺囑確實為該位老人所寫,地下有知恐怕會氣到嘔血吧?所以,自書遺囑最好再請公證人協助認證,說句實在話,坦然地面對有限的生命,及早依自己的意願做規畫安排,並讓繼承人知悉遺囑的存在,並不是件壞事(是該放下不吉利或自我否定損及自尊的那些執念了)。
其次讓筆者印象深刻的,就是金飾對調案件,說真的,兩組金飾價差的金額看起來也就四萬多元(由訴訟被告的抵銷抗辯獲知),妯娌之間卻為了一條因一連串錯誤而變賣掉的金飾,對簿公堂、先後提起刑事、民事訴訟,親戚情緣就這麼值不上那四萬多元嗎?兩條金飾,讓近親之間搞得雞飛狗跳、醜態百出,真是令人感到不勝噓唏。
此外,就是兩則,感情生變之後衍生成的訴訟糾紛:聲稱性騷擾與聲稱消費借貸而對昔日戀人提告。這兩則判決帶給人們的啟示,在感情交往的階段,無論眼前的人兒有多可人、言行有多體貼奉獻,互動過程務必留下紀錄,否則有朝一日因故分道揚鑣,真的不知當初滿嘴說愛你的人會如何曲解事實、搞出什麼名堂來。
最後,祝福大家端午節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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