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參與公會的午間小品,聽荷蘭的譚大為律師(Mr. David Korzec)分享荷蘭勞動法案例與契約,整場分享主要著重於不同國情文化,導致法規的差異並且影響實務最後的認定,頗有意思。
譚律師從三個案例開場:
[1]肥豬案?
一個常犯錯的勞工又犯錯了,勞工跑去向雇主承認錯誤,結果雇主生氣喝斥笨蛋,導致勞工也犯嗆:「你這個肥豬不要再吼我了!」之類的言語,結果就被開除了。荷蘭的最高法院認為,勞工承認錯誤卻被吼,是雇主自己製造了這樣的情況,雇主不能用這個理由開除勞工。
[2]花生案?
一個負責飛機清潔的勞工,一直忙碌沒空吃東西肚子很餓,就去拿了乘客開過的花生小包起來吃,稍稍果腹後繼續忙到下班,結果勞工就被當場開除。因為荷蘭人認為價值高低不重要,但不能未經他人同意就拿走東西,由於航空公司有規定「無論如何不能拿乘客的東西」,所以荷蘭的最高法院說,價格不是問題,規則才是重要的,認定這種情況可以開除勞工。
[3]賭博案?
員工拿了公務手機參與賭博,被公司發現了而被開除。但這種情況不能開除,因為生病的行為不能以生病為理由來開除員工。舉例來說,如果你沒有酒癮,卻上班渾身酒味醉醺醺的,雇主可以用酒醉為由把你開除;但如果你是酒鬼有酒癮,雇主就不能用酒醉為由把你開除。
以上幾個案例都是口述介紹,所以,資訊有限,整理如上供參。筆者認為[1]、[3]都不難理解,但是[2]就比較啟人疑竇,如果花生小包是乘客離機已棄置不要的,勞工撿拾食用(有點像是吃廚餘的概念),這樣也算是「拿乘客的東西」嗎?
後來譚律師針對荷蘭的勞動契約(似乎是範本)來做介紹,以下摘記一些有筆記到的點:
[1]荷蘭有區分固定時間合約、無限合約,固定時間合約只要合約滿三年,就會變成無限合約。(筆者認為這區分類似臺灣的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
[2]如果勞工做得不好,荷蘭雇主必須給他機會。例如給勞工上課、去其他部門嘗試,在荷蘭至少要花上六個月來完善這過程,否則法院會說雇主你沒做這過程,不能開除勞工。(筆者認為這類似不成文的績效改善計畫要求,或者類似將績效改善計畫充當為最後手段性)
[3]每週工作40小時,至少可得到的工資換算成臺幣約8萬多元,但荷蘭的物價也很高。
[4]如果每週上40小時的班,每年可以拿到至少20日的假期,勞工常常不知道如何用完,這20日假期雇主不能用錢買斷。(筆者認為這假期類似特休,而且荷蘭強制雇主不能令勞工於該休假時出勤)
[5]在荷蘭工作時間到了就下班走了,這可能是文化,歐盟的國家裡,是希臘上班的時數最長。
[6] 勞工生病要請假只要打電話即可,不須提供請假證明,雇主必須信任。除非雇主可以證明勞工說謊那就可以開除勞工,但很難。
[7]生病不是開除的理由。當勞工生病,雇主至少要讓勞工繼續領上兩年70%的薪水,但勞工長久生病超過一個月,就必須去看公司醫生,醫生會提供治療逐漸復工的計畫,讓勞工慢慢回歸工作環境。
[8]有些勞工知道自己快要被開除了,就會打電話說心裡生病了(例如自稱burn out),但也不是說什麼都不用做。雇主要等兩年後才能向政府申請說可否開除勞工,但勞工可能在滿兩年的前夕又說自己的病好了。
[9]提問時,有聊到離婚,臺灣的女生可能要拿一半,但荷蘭的家庭法有改變,現在可能是女方要被老公拿走。(筆者認為這部分似有誤解,臺灣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現行法,是婚後財產少者向婚後財產多者去請求,並非特定性別向異性請求)
[10]提問時,有聽眾問到男生被說娘娘腔,在荷蘭會如何處理?譚律師表示荷蘭人心中可能就覺得說接受吧,因為荷蘭人比較直接,說話很直,很可能就是想說問一下,但外國人常常聽了覺得說你怎麼在攻擊我?可能是文化差異。
[11]提問時,有聽眾問到失業給付。荷蘭的稅很高,每個月薪水都會存自己的失業救濟金,要領的話,要每個月去申請工作、向政府說明為何沒有工作、每個月上幾堂課。在荷蘭看到流浪漢,並不是說他們沒錢,常常是因為他們因為毒品或心理疾病才當流浪漢。在荷蘭是不會餓死的,但是賺錢賺得多的人也要繳很多稅。
[12]最後,譚律師以文化差異作總結:在臺灣如果兩個年輕勞工打架,雇主可能會認為年輕人不懂事,原諒他們。但是在荷蘭,雇主會認為已經十八歲了還不懂事(人生的問題,例如不該偷東西、不該打人、不該罵人),打架就會被立刻開除。相對來說,如果是不能勝任工作的,則是要幫勞工改善,給勞工機會。
對於上開摘記[5]提到希臘勞工的工時最長,筆者最近翻閱《SOLO一個人工作聖經》(作者Rebecca Seal,平安文化有限公司出版),乍看書名會以為這本書在談一個人工作如何提高效率、分配時間的操作等等,但實際翻閱,會發現此書中比較像是對於各種勞動條件的觀察,當然也包括了心理層面的省思,頗有意思。其中一段提到希臘勞工的工時最多:
「如果較少工時意味較高生產力,較長工時是否意味較低生產力?的確看似如此,尤其是在一段較長的時間裡。OECD(經濟合作發展組織)的資料提供了一些線索:在歐洲,希臘勞工的工時幾乎最多,大約一年有兩千小時;相較之下,德國的勞工是一千四百小時。但是,德國的生產力較希臘高百分之七十。顯然,其中有許多與工時無關的原因,但它的確為工時較多不見得帶來較多成果的這個看法,增加了分量。即使亞當‧斯密在一七七六年立著時,也提及了此事:『我相信,各行各業中將會發現,工作適度以便能經常工作的人,不只最能長久保持健康,而且一年下來,也完成最多工作。』」(該書第83頁)
不過,從勞動部的國際勞動統計網頁資料觀之,真正達標一年兩千小時的應該是臺灣,而不是希臘:
【碎碎唸】
國情雖有不同,但是人性大同小異,勞工面臨將遭開除的情況,常常會採取各種手段來避免自己受到不利的結果,看得出來,在荷蘭也是一樣,至於訴訟攻防如何獲致有利結果呢?那是荷蘭律師要去頭疼的問題了(笑)。
入境隨俗,不同國家的勞動法常常差異甚鉅,「差之毫釐,失之千里」,尋求當地專業人士協助防免風險,應該是最穩妥的作法。反過來說,外商來到臺灣聘僱員工,倘若在人事問題上對於國外總公司指令言聽計從,未考量到臺灣法規的要求時,很可能就會招致訴訟、並且在訴訟立場上處於不利地位(相對而言,這就是小蝦米戰勝大鯨魚的契機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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