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翻閱《一頓飯的成功法則》(作者鄭建斌,大是文化出版,2023年9月初版),書中提到一名男子死纏爛打追求女友的故事,無論是否虛構,該男子追求的言行,看起來已經完全觸犯今日臺灣的跟蹤騷擾防治法,不過,作者卻似乎將之當作鍥而不捨的成功的案例,令人莞爾,摘錄片段如下:
「…人的一生有好多事要辦,只要你認為自己的方向沒有錯,對方只是一時的心理障礙而拒絕,那麼不妨拿出你的真誠,死纏爛打追下去,即便是塊石頭也能焐熱。……
女作家在一次晚宴上和該男士相遇,男士為女作家的人生體驗所深深著迷,晚宴後就問她:『我可以追求妳嗎?』她當時以為是一句玩笑話。不料,男士真的開始展開猛烈的追求,每天早上帶好多朋友,一起在她下榻的飯店『站崗』。
女作家看到此舉,感覺如遇恐怖分子,不敢踏出飯店一步。而緊盯不放的男士,便不斷以電話騷擾女作家,並告訴她:『如果再不露面,我就要通知妳的所有朋友,告訴他們我要追妳。』……
最激烈的是,她在上海的最後一夜,那位男士竟鼓足勇氣在大庭廣眾之下,猛烈的親吻女作家。霎時花容失色的女作家久久不能語,隨後氣憤得幾乎落淚說:『你怎麼可以這樣!』當她離開上海,那男士更是一路窮追猛打,跟到西安、抵達臺北,越洋電話不知道打了多少遍。
至此,女作家說:『只要我存在於地球上一天,似乎都無法逃出他的手掌心。』只好宣告投降,宣布結婚。」(該書第216、2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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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治法第3條第1項】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
來看看前述的故事是否符合跟蹤騷擾的要件規定:
[1]實行方式:
男子以「人員、電子通訊」方式為跟蹤騷擾行為。
[2]對特定人:
針對女作家。
[3] 反覆或持續實施:
「不斷以電話騷擾」、「一路窮追猛打,跟到西安、抵達臺北,越洋電話不知道打了多少遍」,都顯然符合反覆、持續實施。
[4]違反意願:
女作家不敢踏出飯店、甚至氣憤得幾乎落淚說:「你怎麼可以這樣!」男子言行顯然違反女作家的意願。
[5]與性或性別有關:
男子一開始就表示:「我可以追求妳嗎?」顯然與性或性別有關。
[6]行為類型:
男子行為符合第1款(監視觀察)、第2款(盯哨守候)、第4款(通訊干擾)、第5款(不當追求)。
[7]使特定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女作家連飯店都不敢出,顯然已經影響日常生活。
綜上,故事中的男子已構成跟蹤騷擾行為。
此外,「在大庭廣眾之下,猛烈的親吻女作家」,這行為應該會另外觸犯強制猥褻罪(刑法第224條)或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端視行為人主觀目的、行為手法、行為所需時間、行為結果、被害人主觀感受、行為之客觀影響等為斷(詳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800號刑事判決)。
【碎碎唸】
某人的鍥而不捨是否建立在他人的委屈或受害之上呢?或許在過去的時代,有許多類似故事中男子追求方式達到目的案例存在,但說真的,又有誰去關心兩人後來的相處是否美滿融洽呢?時至今日,提醒大家務必留意跟蹤騷擾防治法的規定,感情追求要你情我願,千萬不要死纏爛打(請檢視跟蹤騷擾防治法第3條第1項的八大行為類型),否則,很可能良緣未締卻刑罰加身啊。
此外,本文提及的書籍,似未留意法令趨勢而不慎鼓吹跟騷行為,但書中的其他短文及歷史故事,仍是簡明易讀,可供參考借鑒,有興趣的人還是可以找來一閱,無須以偏概全、因噎廢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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