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63】
雇主可否要求垃圾車駕駛請假10日以上應提出堪任駕駛工作之診斷證明書?
📢【碎碎唸】
本件勞工受僱於市府清潔稽查大隊擔任夜班垃圾車駕駛,勞工亦為某企業工會會員,105年起勞工即因排班問題與隊長意見不合,嗣後107年9月21日開會時,隊長要求請假日數超過10日以上的駕駛,需請醫師開立可以繼續擔任駕駛的證明,否則暫時調離司機職位。該勞工以「依法請假」作為回應而未提供診斷證明,隊長就在於107年10月30日將該勞工調動改任機動班隊員。
107年9月21日會議紀錄紀載隊長發言的內容如下:「葉○滿、甲○○、潘○福、姜○村……等請假日數超過10日以上的駕駛(外傷日數扣除),體弱多病已經請了幾十天的病假,我一直說過我們的車輛是載運資收物及垃圾的必要工具,若是因為人為的疏失、可能成為撞傷甚至撞死路人及倒垃圾民眾的凶器,一個經常生病的駕駛,誰也不知道他們什麼時候會在執勤中發病,一旦發病會讓民眾及隨車同仁的生命隨時受到威脅,為了勞安的顧慮以及免除我們督導不週的責任,從今天開始我要求請病假(外傷除外)超過10天的司機,下一次請病假的時候,麻煩各位請醫師開立,你的身體可以繼續擔任新○區中隊駕駛的證明,否則立即暫時調離司機職位,等你下次看病的時候,請醫師開立診斷書,證明你可以當司機,再視我們的職缺決定是否調回駕駛職位。」
看完隊長的一番話語,相信大家肯定覺得非常在理,無論這番話語背後有無其他企圖,但其主張顯然有憑有據。除了有維護公眾安全(判決提及107年有垃圾車司機駕車時發病造成交通事故之案例)的理由之外,適用對象也是建立在普遍性、公平性之上(所有垃圾車駕駛均有適用),要求內容亦非不合理(無外傷卻又請病假超過10天,健康狀況確實需要瞭解),但本件勞工可能基於過去的糾葛與意見不合,認為隊長提出的要求是刻意刁難而消極不予理會,最後導致自己遭到調動。這很明顯,是過度政治化的思維矇蔽了自己的雙眼,無法從客觀第三人的角度來看待整件事情的評價,當爭議來到法院,結果可想而知。
二審法院如此論述:「衡量清運垃圾之工作無法臨時中斷,且難以臨時指派司機,因擔任司機駕駛職務者,必須具有駕駛大客車之駕照,非一般人可輕易替代者;而隨車隊員乘坐於車上、一般民眾圍繞於垃圾車周圍傾倒垃圾,如駕駛身體突有不適、不宜駕駛車輛之狀況,除駕駛本人外更將危害隨車隊員及一般民眾之生命身體安全,此有被上訴人所提桃園市大園區中隊李姓垃圾車司機因自身健康因素在107年11月底於駕駛垃圾車時發病造成交通事故之調查表可參佐……被上訴人基於司機患有不適擔任司機之隱疾,而有危及民眾生命身體與勞安之顧慮,甚或影響勤務之執行,因而要求駕駛需提出堪認駕駛工作之診斷證明書,並未因此限制隊員請病假之權利,堪認係屬合理之管理措施,從而,上訴人請病假達10日以上,卻未提出堪認駕駛工作之診斷證明書,被上訴人基於公眾安全與職業安全之考量將上訴人調離駕駛工作之系爭調動,可認係基於被上訴人之實際上需要及經營上所必須,上訴人自須遵守之。」
由此歸納,如兼具以下要素,雇主或可請勞工提出醫囑健康證明文件。當勞工如不配合,雇主可考慮調動以避免意外發生:
(1)勞工從事工作內容或環境,其若突然暈厥可能造成自己或他人重大傷害。
(2)勞工非因外傷而一次請假10日以上(或有長期斷斷續續請假,累積日數已超乎常情的狀況)。
(3)勞工過去健康檢查紀錄顯示勞工健康有狀況需要留意。
雇主要留意,要求提出健康證明文件之要求應該是公平的、所有員工均有適用的(非針對性),本案雇主有做到這點,加上前述隊長在會議上的發言也合情合理,自然順利爭取到各級法院的認同。
⚖【判決】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小結】
(1)當局者迷,身處勞資糾紛之人有時要真的要拋開成見、就事論事,從第三人的角度來思考應對進退,才能在來日得到法院認同。
(2)勞工其實開闢了兩處戰場,先告了一個請求駕駛獎金訴訟(桃園地院108桃勞小36),後來又開闢了回復職務的第二戰場即本案(桃園地院109勞訴51)。筆者看不太懂這樣到處開戰有何裨益,由於小字案率先定讞,造成第二戰場的二審就多了受到爭點效拘束的問題(白話就是前敗拘束之下導致勞工後案必敗)。不過,如果當事人願意這樣多多委任,筆者想來應該也是會樂於接受的(笑)。
(3)案件的本質,常常在訴訟前就定型了。難道就要直接認輸嗎?情感上不太可能,但當事人踏上訴訟這條路前應該要捫心自問:自己想要的是什麼?風險與後果為何?沒有其他條路嗎?最後就是:願賭,服輸。
【關鍵字】健康、診斷證明、調動、請假規則、勞基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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