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承攬之區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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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通常具有人格從屬性、經濟上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之特徵。而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承攬契約之當事人以勞務所完成之結果為目的,與定作人間則無從屬關係。職是,關於契約性質屬勞動契約或承攬契約,應視勞務債務人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包含工作時間),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以為斷。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0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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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暉穿堂,映耀新鞋業東主阿銘,沉鬱眉鎖,默然入庭。隨行林、陳二律師,目示意,竊議今日之辯。
彼席勞工阿青,靜坐其中,面有倦色,然意甚堅。其代訟者洪律師,方閱卷牘,偶顧謂之,青輒微頷,神凝重。
法官理卷,和顏啟問曰:「今日訟爭核心,在辨二者法律關係。阿青與耀新鞋業,究為勞動契約,抑或承攬契約?此關勞工保障之適用,望兩造詳陳其說。」
阿銘先聲言曰:「法官,敝行自始,視阿青為承攬人。其為吾等推廣鞋履,月入繫於功績多寡。其作息行止,吾等概不干涉。如此自由,豈得謂之雇工乎?」
法官頷首,轉顧阿青曰:「爾意如何?」
阿青起立,徐應曰:「法官,吾誠按績取酬。然公司實以雇工待我。為吾投勞健保,又自吾薪俸扣其應負之部,連退休金亦然。近年鞋品不良,收入銳減,不足基本工資,實難堪忍。」
阿銘急辯曰:「法官,彼所言保費,皆屬代墊,終從其績酬扣還,非視之為雇工也!」
法官舉手止之,復問阿青曰:「爾平日作工,有定時定所乎?」
阿青搖首曰:「無定時定所。然規制甚多,如鞋款定價、銷售章則,皆由公司定奪,吾無權焉。」
法官沉吟,轉問林律師曰:「銷售規範均由貴行訂定否?」
林律師整襟,從容應曰:「法官,敝行規範,如團購之惠、試履退換之序,皆為護持商譽所必需。」
法官靜默少頃,乃逐一分析曰:「綜觀所述,本席以為:(一) 阿青上下工無需簽到,工時與工所皆無固定而任意安排,顯可自由定其作工方式;(二) 阿青無固定底薪,依實銷額取酬,買賣未成則無所得,顯係自負銷營之盈虧風險;(三) 至於公司所訂諸多規範,內容似皆與指揮、監督或考核無涉。」
法官緩續曰:「基此,本席認阿青與耀新鞋業之關係,傾向承攬關係,而非勞動契約。原審法院未詳察細情,本席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院更為審理。」
判詞既出,庭中凝然。阿銘面露釋然,阿青則轉入沉思。訟畢,眾人步出公堂,午後陽光和煦溫暖。法官詳析法理,或能啟勞資雙方,於法度細緻引導下,重覓理解與和諧之道也。
【啟示】
📌判斷是承攬或僱傭的幾個重要元素:
(1)是否自負盈虧風險?(有無底薪)
(2)缺勤是否需要請假?
(3)違失是否會被懲戒?
(4)工作時間如何安排?
(5)有無受到指揮監督?
【關鍵字】
從屬性、僱傭關係、承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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