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6日 星期五

百則最高002 【假承攬真僱傭】

 


【假承攬真僱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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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勞基法保護勞務提供者之立法精神,除當事人明示成立承攬契約,或顯然與僱傭關係屬性無關者外,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應為有利於勞務提供者之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足成立勞動契約關係。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9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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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灑落法庭,庭內上演一場纏鬥數年的勞資糾紛。

司機阿明一臉倦意,無數的法令紋訴說著數年的辛勞與鬱悶。他穿著樸素的藍色襯衫,坐在林律師身旁,時不時低聲與律師交換意見。

對面坐著永興物流公司的李老闆,他穿著一套深色西裝,眉頭微皺,表露出對這樁訴訟的不耐煩。

法官微笑說道:「今天我們要釐清的,是阿明與永興物流公司之間,到底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這攸關阿明的薪資、保險及等勞動法權益。」

阿明率先站起來,以微顫卻堅定的聲調表示:「法官大人,自從我進入公司開大貨車,每天都要準時上班,每月領的是固定底薪和津貼,公司要求我們下班時不要打卡,就是為了規避勞基法的加班費。公司延遲投保勞保,害我發生職災卻無法申請職災給付。更惡劣的是,公司還強迫我們簽承攬契約,就是為了規避勞動檢查。」

李老闆的臉色一沉,起身反駁道:「法官,我們物流公司很多都是靠行或承攬的司機,阿明能自由選擇送貨時間,也可以將貨轉包給別人,這明明是承攬而非僱傭。更何況他簽了承攬契約,不就表示他明知且同意雙方是承攬嗎?」

林律師冷靜地插話:「李老闆,你說得比唱得還好聽,但阿明根本沒有選擇的自由,他的出勤天數是固定的,連休假請假全都要扣薪,還要接受公司安排的業務,這些都是具備『從屬性』的展現。而且,簽訂承攬契約是因公司要搪塞勞動檢查,並非出於阿明的真實意願。」

法官若有所思地看著雙方,說道:「我看到卷內有一份阿明寫的切結書,是因為曠職而向公司道歉,這代表公司對他的出勤還是有所管控,對吧?」

李老闆有些尷尬地抿抿嘴唇,支支吾吾說道:「這……只是一般的管理措施,畢竟公司總要知道司機的出勤狀況。」

法官又轉向阿明問說:「承攬契約上是寫按運量結算,但你卻說有底薪,這是怎麼回事?」

阿明誠懇地回應:「法官,每個月薪資條上清楚寫著固定底薪,公司甚至還會因為我請假扣薪,按運量結算是掰的,這怎麼可能是承攬報酬?」

法官沉吟片刻後,緩緩地說:「依照勞動基準法,所謂的勞動契約,就是雙方具有從屬關係,由勞工提供勞務,雇主給付報酬。而承攬契約,則是完成特定工作後才給付報酬,沒有從屬性。阿明既然有固定底薪,每天必須到公司接受指派,請假會被扣薪,這都顯示出具備從屬性的特徵。雖然雙方簽立承攬契約,但法院在契約定性上是實質認定,不受契約名稱之拘束。」

法官停頓了一下,環視眾人:「勞基法的精神是保護勞工,只要有部分的從屬性,法院就應認定構成勞動契約關係。原審法院認定雙方為承攬關係顯然大有問題,本院決定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阿明臉上的憂色稍退,李老闆則陷入深思,彷彿有所領悟。

「又回到二審了啊,感覺不太妙……」李老闆喃喃自語,眼神中映現訴訟的長路漫漫,鈔票不斷從口袋飛走。阿明也露出苦笑,得到最高法院認同相挺的感覺很爽,但是,這案件搞了這麼多審級真的累了,「還要再玩下去嗎?」阿明偷偷明了一眼身旁的林律師,只見他仍沉浸在勝利的喜悅之中。

眾人緩緩步出法庭,內心各懷鬼胎,法官遠遠望著眾人離去的背影,掐指一算後微笑暗忖:「這案件到此,也差不多該告一段落了。」

更一審時,勞資雙方均大澈大悟達成共識,由阿明撤回上訴,案件就這樣結束了。


【啟示】

📌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足成立勞動契約關係。

📌簽約約定的內容(報酬按運量結算)卻未落實,彰顯雙方無約定承攬之真意。

【關鍵字】

從屬性、僱傭關係、承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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