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定性由法院實質審查】
【不容小覷的合意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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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基於勞基法保護勞務提供者之立法精神,除當事人明示成立承攬契約,或顯然與僱傭關係屬性無關者外,應為有利於勞務提供者之認定。所謂當事人明示成立承攬契約,係指當事人間勞務契約之實質內容屬於承攬契約之法律性質。如有爭執,法院應審查勞務契約之實質內容,不得囿於當事人所簽書面契約使用之名稱,始可避免雇主罔顧勞基法等勞動法令之義務要求勞工簽署名稱或內容含有承攬語詞之文件。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5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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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內,氣氛肅穆沉重,旁聽席空蕩蕩的,幾縷午後的陽光穿過高窗,在地板上灑下滿地斑駁。法官神情專注地翻閱著卷宗;兩側的長桌,分別坐著對峙的勞資雙方。
法庭右側是上訴人,璀璨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古美玲女士,她穿著剪裁合身的套裝,神色略顯緊繃,身旁的吳律師一副胸有成竹的模樣。法庭左側是被上訴人,阿晴和阿雯兩姐妹,她們看起來有些緊張,雙手緊握,眼神不時飄向法官。
「吳律師,你們主張璀璨公司與阿晴、阿雯二人之間屬於承攬的理由是?」法官放下卷宗,目光落在吳律師身上。
吳律師清了清喉嚨,起身說道:「跟庭上報告。首先,雙方簽訂的合約書上明確記載為『承攬』。其次,阿晴和阿雯她們的工作具有高度彈性,可以在不同市場選擇攤位、完成銷售目標即可獲得報酬,這些都符合承攬契約的特性。況且,公司並未對她們進行嚴密的指揮監督,她們更像是獨立的生意夥伴,而非受公司嚴格控管的員工。」古美玲在一旁不斷點頭,表示贊同。
法官轉向兩姐妹。「妳們的看法呢?實際工作情況是這樣嗎?」
阿晴深吸一口氣,聲音略帶緊張地說:「不是的,法官大人。我們每天都要按照公司規定的時間去指定的市場擺攤,上班要用手機打卡回報,下班也要。公司提供車輛和所有化妝品、保養品,我們不能賣別的。還有…」她頓了頓,看了一眼古美玲,「公司訂了很多規則,例如『璀璨姐妹守則』裡頭鉅細靡遺規定了我們的穿著、對客人的說話方式,甚至遲到早退都要扣錢,違反規定還可能被免職,若是生意夥伴哪會這樣要求?」
阿雯接著補充:「而且,我們沒有承擔任何經營風險,貨賣不掉是公司的問題,我們領的是固定的底薪,加上業績獎金。公司甚至還要求我們離職後不能做同樣性質的工作,這一切都彰顯我們是聽從公司指示工作的員工。」
法官點點頭,看向古美伶。「古女士,這個『璀璨姐妹守則』是貴公司制定的嗎?員工違反該守則會被扣薪或解僱,是嗎?」
古美玲遲疑了一下,說道:「報告法官,那只是一些合作上的基本要求,以便維持品牌形象。我們也是希望大家都能有好的表現,獎金才會高。」
法官接著問道:「關於阿晴小姐的離職,古女士,是妳在107年3月19日凌晨用LINE訊息告知阿晴『明天起不用來上班』?」
古美玲臉色微變,吳律師搶先回答:「庭上,那只是一時氣話。當時古女士得知阿晴向勞工局檢舉公司,情緒比較激動。但事後雙方已經在3月21日進行了協商,並且達成了合意終止契約的共識,還簽署了『結束承攬申明書』,也確認了相關費用的處理方式,包括將資遣費和預告工資與阿晴積欠公司的借款相互抵銷。」
阿晴急忙說:「後來是有協商,我也同意抵銷,但那是因為她先說不要我去上班了,我才要求資遣費的!而且,公司一直少繳我們的勞健保費,還從我妹妹阿雯的薪水裡扣錢去補,退休金也沒提足額。」
法官仔細聆聽雙方的陳述,低頭翻看卷宗,法庭陷入短暫的沉默。
良久,法官抬起頭,語氣平和說道:「雖然契約形式上記載為『承攬』,但法院在決定契約的性質時,不會只看表面名稱,而會探究其實質內容。基於勞動基準法保護勞工的立法精神,除非有明確證據顯示為承攬,否則將朝有利於勞務提供者的方向認定。」
法官頓了頓繼續說道:「從本案來看,阿晴和阿雯二人接受公司指派到特定地點銷售、使用公司提供的商品與車輛、須遵守詳細的工作規則並接受考核、薪資與出攤日數有關而與工作完成多寡無關、不負擔經營風險,這些都顯示了高度的經濟上、組織上及人格上的從屬性。因此,本院認定,雙方之間實質上為勞動契約關係,而非承攬契約。」
古美玲的臉色沉了下來,吳律師眉頭緊鎖。
法官繼續說道:「基於勞動契約關係,上訴人璀璨公司即應負擔勞基法上雇主的責任。所以被上訴人二人請求未休畢之特休、被不當扣除之勞健保費用、補提撥勞工退休金等等,均應准許,但阿晴的資遣費與預告工資經抵銷後已無餘額可供請求,原審法院這部分的認定並無違誤。」
法官的語氣轉變說道:「然而,關於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的部分,本院看法與原審法院不同。所謂『非自願離職』,是指特定的法定事由,例如公司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或是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等情況下的離職。在本案中,雖然最初的導火線是高女士的解僱言詞,但最終由雙方在107年3月21日進行協商,達成了『合意終止契約』。這種合意終止,並不符合就業保險法所定義的『非自願離職』的任何一款法定事由。」
「因此」法官的聲音清晰而肯定,「儘管妳的離職或許並非出於妳最初的本意,但法律程序上,勞動契約最終是以『合意終止』結束法律關係。所以,妳請求上訴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於法無據。原審判決命上訴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的部分,應予廢棄,並予駁回。」
法官的話語在寂靜的法庭中迴盪。
阿雯鬆了一口氣,阿晴的眼中則閃過一絲失望,但隨即被一種塵埃落定的平靜取代。古美玲和吳律師則對這個雞肋部分的逆轉,神色顯得漠然。法官敲響法槌,結束了這場關於契約性質與權益的漫長爭訟。陽光依舊,但這件勞雇爭議已隨著判決的宣告而畫上句點。
【啟示】
📌法院會審查契約的實質內容,判斷是僱傭或承攬,不受契約名稱的限制。
📌若被法院解釋為合意終止,即非就業保險法定義的『非自願離職』。
【關鍵字】
從屬性、僱傭關係、承攬關係、合意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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